打假还是敲诈?板栗外包装袋上引用《本草纲目》文字 被投诉“虚假宣传” 投诉人称赔偿后才能“和解”

同一个时间段,还有另一名卖板栗的商户称遭遇了同样的投诉。商家怀疑投诉者动机不纯。

板栗外包装上印着形容功效的文字被投诉

10月20日,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接到西安市民仁先生的来电。仁先生说,他是做食品批发生意的,认识不少经营炒货店的人。近日,圈子里有炒货店被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原因是装热板栗的外包装袋上引用了《本草纲目》的一段文字,涉嫌虚假宣传。

据仁先生提供的照片,装板栗的外包装袋背面印着“据《本草纲目》记载:油栗具养胃健脾、壮腰健肾、活血止血、益气厚肠胃、养颜美容、延年益寿之功效”。

仁先生认为,这事蹊跷的地方在投诉者的动机上,“据我了解不止一家店被投诉,投诉者与商家联系上后,便以‘撤诉’为条件要求商家赔偿,金额500-5000元不等。我们怀疑是同一批人在恶意打假敲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在西安城北经营着果蔬生活超市的王先生。就在本周,王先生收到所在辖区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通知,他的店被一名消费者以板栗包装袋引用的“据《本草纲目》记载……”涉嫌虚假宣传投诉。

商家向投诉者解释:并没有大张旗鼓宣传功效

据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电话,仁先生联系到这位消费者,“对方要求赔偿1000元才能达成和解。沟通到最后,把1000元降到了500元。目前,我们双方就解决方案还未达成一致。”

10月20日下午,记者来到了王先生的店。炒板栗的摊车就摆在店门前,外围的塑料布及灯牌上仅写着“迁西”“糖炒板栗”的大字,包装袋放在板栗炒锅一旁。因为这起投诉,王先生已换掉过去的板栗包装袋,重新订了一批新样式的。

记者在场的情况下,王先生向投诉的消费者打电话。对方的号码显示来自海南海口,一名男子接电话后说,他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73条进行的投诉,第148条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伤。第73条是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王先生说,店里售卖的板栗本身没有问题,依据第148条进行投诉并不成立。并且,他用的板栗包装袋是市场上统一卖的,并不是他故意设计的。对方反驳,当时他买的时候,店里用这个袋子装板栗,他作为消费者看到了这就属于虚假宣传。

王先生提出质疑,询问对方是先买板栗还是先买袋子?他在台面上并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功效,包装袋是在下面放着。对方表示没法说了,最低赔偿500元才能和解。

同一时间段还有其他商户称遭遇同样的事

挂断电话后,王先生从微信上打开了一个干果批发群。10月15日,一名商户曾艾特全员,询问“炒货的老乡们,最近有没有被投诉栗子包装袋,然后私了被讹钱的”。他是前天被投诉的,市场监管到店里进行了核实。他知道西安有十几家商户被“敲诈”。

“同一段时间、同一个套路,我遇到了和这位商户一样的事。”王先生说。记者试图通过王先生联系到这位商户,但未顺利联系到。

板栗包装袋上印着《本草纲目》的那段话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记者查询到,包装袋上引用的话并非是《本草纲目》原文,应是古文翻译的内容。背后投诉者是否像王先生、仁先生怀疑的那样,是一伙以敲诈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为进一步核实此事,记者随后来到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但因周末,所里未上班。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向记者提供了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两个办公电话及所长电话,均未打通。

律师说法

包装袋上引用《本草纲目》记载以证明食品功效有违《广告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家在包装袋上引用《本草纲目》的记载,以证明板栗的神功效,但这一论据并未得到科学考证,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严格来说,有违《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构成虚假广告。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竞之律师分析,从食品包装及宣传的合法性角度来看,对于食品而言,确实不宜宣传其具有药用或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且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板栗作为一种普通食品,其包装袋上如果引用《本草纲目》的记载,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该食品具有医药治疗作用。

打假人要求赔偿才能撤案 暴露其动机不纯涉嫌敲诈勒索

赵良善表示,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规范。如果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将支持其诉讼请求。该《解释》还明确,如果是恶意制造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就是说,若职业打假人逾越了边界或底线,则涉嫌敲诈勒索。

赵良善指出,具体到本事件,打假人投诉,要求商家赔偿500元才同意撤案,这暴露了打假人的动机不纯。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人大代表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曾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因此,如果打假人披着打假的外衣,通过举报、投诉、不撤诉等要挟方式,达到索要钱财目的,则涉嫌敲诈勒索。

黄竞之律师分析,从投诉者动机和行为的合法性来看,如果投诉者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投诉,那么其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然而,如果投诉者以投诉为手段,要求商家支付“和解费”以撤诉,并将此作为牟利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也会导致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从立法层面来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职业打假人滥用投诉权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如果投诉者确实是借打假之名行恶意敲诈之实,商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文 邓小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