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扛5米鱼竿触高压电线后身亡,家属把供电企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成都一男子前去钓鱼途中,因携带的超长鱼竿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身亡。男子家属多次与电力保障部门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电力保障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12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触电人承担主要责任,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与好友相约垂钓
鱼竿触碰高压电线男子身亡
一天上午,家住彭州的中年男子吴某某与3位好友相约至河边钓鱼。然而,直至中午都收获甚微,吴某某抱怨道:“不钓了!先吃饭,吃完咱换个地方再钓!”于是大家在附近镇上的饭店饱餐一顿后,“你们倒是抓点紧,晚了好位置可能就没了。”吴某某一边催促着好友们,一边扛着长约5米的鱼竿加紧步伐朝前赶去。
不一会儿,吴某某便甩开好友们一大截,不见了踪影。大约10来分钟后,好友们正沿着河道走着,突然发现吴某某竟面朝下地倒在河边,一只鞋掉落在草丛里,鱼竿也倒在一旁。“我们吓了一跳,连忙大声喊他,但他却没反应。”一名好友回忆道,“我们慌忙上前将他翻过来时,才发现他的嘴唇向外翻着白泡,也没了鼻息,于是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医生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吴某某死亡,经医生检查后,判断吴某某系因其携带的鱼竿触碰到头顶的高压电线后触电死亡。吴某某家属多次与该段高压线路所属的供电企业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因此诉至法院。
家属:供电企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全责
吴某某家属认为,吴某某作为普通民众对高压电认知不足,而供电企业作为专业机构,对高压电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因此供电企业具有保护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的责任。而本案事发地点为高压线的最低点,虽然高度已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旁边有农田,人员携杆穿行不可避免,而电力保障部门仅仅在一旁竖立“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并没有采取其他有效阻隔措施,故应当对吴某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企业则表示,该高压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涉事现场设置有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桩、警示标识,电力保障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垂钓。吴某某违反该规定穿越涉架空线路保护区的河道垂钓,同时无视警示标识,在明知案涉地点系河滩地并无可通行的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仍扛着5米多长的碳素鱼竿穿越架空线路。因此,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自身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供电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电力保障部门担责30%
触电人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位于非居民区,现场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线下钓鱼危及生命”等多个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失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案涉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相关架设要求,且事发现场设置多处警示标志,表明供电企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应减轻其侵权责任。
吴某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基于垂钓目的,不顾安全提示从架设高压线的危险区域通行,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而吴某某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为102万余元,因此酌情确定吴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电力保障部门承担30%责任并赔偿吴某某家属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廖述花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压线路等高度危险物的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但廖述花法官说,这也并不意味着免除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尤其对于高压输电线路这一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高度危险物,公众对其危险性具有普遍的认知,当普通人不可避免地近距离接近高压线路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对附近设置的警示标志要高度关注,避免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
来源:红星新闻